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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立法“禁野”,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4-01 15:51:26  信息来源:南方网  编辑:EISEN

 

       从5月1日起再吃野味,最高要罚动物价值的20倍!刚刚,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进一步提高非法猎捕、交易流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惩罚力度,其中食用者最高可处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20倍罚款。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作出决定后,广东率先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明确写入省级地方性法规,这也是广东省今年第一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此次通过的野保条例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在禁食环节,条例用专章予以全面规范,将禁食范围限定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这与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保持一致。


       为防止有人以畜禽为名食用野生动物等“挂羊头、卖狗肉”行为,条例明确要求禁止以家畜家禽名义食用野生动物。对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的,不得屠宰、加工、出售。


        条例对餐饮单位在遵守禁食野味方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要求不得用禁食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电商平台不得提供推介、点餐、配送等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将建立餐饮服务提供者信用档案,公示相关处罚信息。


       对于食用禁食野生动物的行为,相比征求意见稿,条例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赋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依法采取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应急处置措施,向社会公告。


       除此之外,条例对宠物饲养做出限制,要求对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或者其他存在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公共秩序风险的野生动物,不得作为宠物饲养。


       据介绍,对于因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后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产活动,广东省将给予一定补偿,目前已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补偿方案,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补偿安置的调研摸底工作,预计将于近期下发通知落实补偿安置工作。


       3月31日下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情况和主要内容。其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余建红同志介绍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余建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刚才农村农业委温主任介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下面,按照发布会安排,我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主要特色和主要内容。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特色。修订后的《条例》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色:


       (一)坚持在“两个坚决”上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条例》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在“两个坚决”上立制度、严处罚,切实把握新时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新要求,通过以最严厉的法制和最严格的制度,依法治理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刹住滥食野生动物的不良风气,依法引领文明生活新风尚。


       (二)坚持落实落细上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史上最严”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按照《决定》“应保尽保、应禁全禁”的要求,《条例》在保护从严、执法从严、处罚从严三个方面下功夫,结合广东实际,落实落细上位法,切实保证国家法律和《决定》的有效实施。


       (三)坚持严而有度。准确把握《决定》精神,在突出“三个从严”的基础上,做好与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的有效衔接,把握好几个界限,不搞一刀切,做到“严而有度”。《条例》明确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畜牧法》的规定执行;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同时还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


       (四)坚持全链条管控。为落实好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目标,《条例》从全链条各个环节发力,分别设置专章对人工繁育、猎捕、交易、食用作出严格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依法取缔或者查封、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加重对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9章48条,分别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管理、禁止非法猎捕、禁止非法交易、禁止非法食用、执法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在原条例“野生动物保护”一章增加了“栖息地保护”的内容,突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三个禁止”,增设“执法监管”一章。相比原条例,增加了两章17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突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立法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为防范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带来的重大隐患,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条例》增加了“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立法目的;确立了“普遍保护、限制利用、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明确三个“全面禁止”,强调培育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监测和防疫体系。


       (二)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从保护的角度对三大类(国家重点、省重点、“三有”)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规定,范围比较窄。《决定》在法律禁止食用规定的基础上,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出了补充规定。《条例》根据《决定》,将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明确禁止猎捕、禁止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筑牢公共卫生安全的闸门。


       (三)增加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内容。我省是野生动物资源大省,是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做好栖息地保护十分重要。《条例》在第二章增加栖息地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形式予以保护;明确将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禁猎区。


       (四)严格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相关制度。人工繁育、人工饲养是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挽救珍贵、濒危物种的一种重要手段。《条例》完善了人工繁育制度,补充了对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实行了更为严格规范的管理,明确:人工繁育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人工繁育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根据物种生物学特性分类分区饲养,不得混养,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出售和非食用性利用列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五)完善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规定。我省是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是侯鸟的主要迁徙通道和聚集地。针对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特别是乱捕野生鸟类等突出问题,除国家规定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外,《条例》将禁止猎捕的范围扩大到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将合法猎捕的用途限定为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等非食用性利用,坚决杜绝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行为。


       (六)严格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了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必须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除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外,《条例》将禁止交易的范围扩大到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强调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明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流通应当持有和查验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规定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查、核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实名登记,加强监督检查。 


       (七)落实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切实维护“舌尖上的安全”,《条例》对禁食范围的规定与《决定》保持完全一致,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同时,《条例》突出社会责任,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全社会成员要共同遵守禁食规定,移风易俗,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此外,《条例》还细化禁食措施,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以及行业自律管理和信用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八)加强执法监管。针对执法责任不清、部门协调不足、监管不力等问题,《条例》设执法监管专章,规定健全野生动物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管理责任,完善协调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等违法行为。加强责任追究,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规定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要求其整改;对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规定可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九)加大处罚力度。《条例》落实《决定》要求,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予以加重处罚;对违反规定食用“三有”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对违法食用者的处罚过轻。《条例》修改后规定,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倍数进行处罚,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以罚到其价值的二十倍,比征求意见稿确定数额的罚款更严更重,更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更加科学,便于执行。以上就是《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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