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资质审核办法》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05-27 09:00:54 信息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编辑:河鲀加工企业审核
中水协函〔2020〕2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工作流程,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要求,我会对《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办法(试行稿)》进行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已形成《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资质审核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2日。
如有异议,请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交异议材料。若以单位名义提出,应加盖公司公章;若以个人名义提出,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和具体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陈丽纯010-65062080;张鑫磊010-85274842
邮 箱: htjgqys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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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资质审核办法》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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