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其中水产品涉及43个税则
发布时间:2020-02-21 16:10:49 信息来源:海关发布 编辑:EISEN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公告,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其中涉水产品及43个税则。
可申请排除水产品清单
序号 |
税则号列① |
商品简称② |
1 |
03061100 |
冻岩礁虾和其他龙虾 |
2 |
03061200 |
冻鳌龙虾 |
3 |
03061410 |
冻梭子蟹 |
4 |
03061490 |
其他冻蟹 |
5 |
03061500 |
冻挪威海鳌虾 |
6 |
03061611 |
冻冷水小虾虾仁 |
7 |
03061612 |
冻北方长额虾 |
8 |
03061619 |
冻其他冷水小虾 |
9 |
03061621 |
冻冷水对虾虾仁 |
10 |
03061629 |
冻其他冷水对虾 |
11 |
03061711 |
冻小虾虾仁 |
12 |
03061719 |
冻其他小虾 |
13 |
03061721 |
冻对虾虾仁 |
14 |
03061729 |
冻其他对虾 |
15 |
03061911 |
冻淡水小龙虾仁 |
16 |
03061919 |
冻带壳淡水小龙虾 |
17 |
03061990 |
其他冻甲壳动物 |
18 |
03063110 |
岩礁虾和其他龙虾种苗 |
19 |
03063190 |
活、鲜、冷的岩礁虾和其他龙虾 |
20 |
03063210 |
鳌龙虾种苗 |
21 |
03063290 |
活、鲜、冷的鳌龙虾 |
22 |
03063310 |
蟹种苗 |
23 |
03063391 |
活、鲜、冷的中华绒螯蟹 |
24 |
03063392 |
活、鲜、冷的梭子蟹 |
25 |
03063399 |
活、鲜、冷的其他蟹 |
26 |
03063410 |
挪威海鳌虾种苗 |
27 |
03063490 |
活、鲜、冷的挪威海鳌虾 |
28 |
03063510 |
冷水小虾及对虾种苗 |
29 |
03063520 |
活、鲜、冷的冷水对虾 |
30 |
03063590 |
活、鲜、冷的冷水小虾 |
31 |
03063620 |
活、鲜、冷的其他对虾 |
32 |
03063690 |
活、鲜、冷的其他小虾 |
33 |
03063910 |
其他食用甲壳动物种苗 |
34 |
03063990 |
其他活、鲜、冷的甲壳动物 |
35 |
03069100 |
干、熏、盐制的岩礁虾和其他龙虾 |
36 |
03069200 |
干、熏、盐制的鳌龙虾 |
37 |
03069310 |
干、熏、盐制的中华绒螯蟹 |
38 |
03069320 |
干、熏、盐制的梭子蟹 |
39 |
03069390 |
干、熏、盐制的其他蟹 |
40 |
03069400 |
干、熏、盐制的挪威海鳌虾 |
41 |
03069510 |
干、熏、盐制的冷水小虾及对虾 |
42 |
03069590 |
干、熏、盐制的小虾及对虾 |
43 |
03069900 |
甲壳动物的粉及团粒 |
注:①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 年)》中的税则号列;
②商品简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 年)》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根据公告,自2020年3月2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接受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在对有关申请逐一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对相关企业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支持企业基于商业考虑从美国进口商品。
税委会公告〔2020〕2号
为更好满足我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加快受理企业排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
二、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
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为部分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见附件。对清单外商品,申请主体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对已出台和今后经批准出台的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以及快件渠道进口商品,自动予以排除并免于申请。纳入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也无需进行申请。
三、申请方式和时间
申请主体应通过排除申报系统(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s://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排除申报系统于2020年3月2日起接受申请。
四、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主体应根据上述网址关于排除申请的具体说明和要求,完整填写申请排除商品税则号列、采购计划金额等排除申请信息,以作为审核参考。申请增列排除商品的,还需填报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影响等必要说明。
申请主体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不考虑相关申请主体该项及后续若干批次的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申请主体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经申请主体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五、申请结果及采购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主体填报信息,结合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情况,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并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式,及时将排除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主体。相关申请主体,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对在进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且数量在10%(含)以内的溢装商品,也适用上述排除措施。检验检疫等其他进口监管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申请主体需根据相关说明和要求,及时上传成交信息。经核准的采购计划,当月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动失效;超出当月采购计划的成交,需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排除申请,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核准后予以排除。申请主体应在进口报关前,根据拟报关信息,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领取排除编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自我声明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由排除申报系统生成排除编号。申请主体在报关单上填写排除编号,按海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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