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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出台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17 10:01:09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EISEN

 
       海关总署2月16日出台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明确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簿材料实施扣留。


       10条措施包括: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进出口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管理,减少进出口报关差错,避免发生程序性违规。


       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


       进一步增加农产品、食品准入国别和注册企业数量,增加进口品种。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在重点口岸开辟农产品、食品进口“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需现场检查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即可安排优先实施检查,未见异常的快速放行;发现疑似病虫害特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


       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加强对企业进行国外技术贸易措施专项培训,为企业顺利出口提供支持。


       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以疫情防控为目的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医疗物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口岸海关凭主管部门证明直接验放。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


       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簿材料实施扣留。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积极开展国际协调合作,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的应对。加强海关外贸统计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必须当面验核纸质材料的,经批准可先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提供电子文档,后补交纸质材料。同时,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宣传海关各项政策及便利措施。记者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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