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有关要求的公告(附要求全文)
发布时间:2020-01-06 17:56:53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编辑:EISEN
一、我国输美鲶鱼产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持续符合美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美国法规要求接受美国官方检查;生产企业应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生产和出口,并应当保证出口的鲶鱼产品符合美国的标准和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已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未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先在主管海关备案,再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
三、对美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包括鲶鱼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储存冷库。生产企业在获得美国农业部注册后方可开展出口贸易。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美国出口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的资质》(美国联邦公告84 FR 59678)等。
(二)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
二、允许出口产品
生制鲶形目鱼类(以下简称鲶鱼)产品。
三、原料要求
供加工用鲶鱼原料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以下简称美国法典)9 CFR 534等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二)运输要求。
运输原料鱼的车辆应根据美国法典9 CFR 534.4等要求,配备原料鱼装运容器。容器应当保持清洁卫生,能够提供充足的水和氧气。
四、加工要求
鲶鱼产品加工卫生控制和HACCP质量控制等体系应符合美国法典9 CFR 531、532、533、539、540、550、416、417等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五、包装要求
输美鲶鱼产品的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输美鲶鱼产品需贴有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美国法典9 CFR 541等相关要求。根据美国法典9 CFR 557.14等相关要求 需经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标签,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每批输美鲶鱼产品应随附海关出具的出口鲶鱼产品检验证书。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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