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三届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19-07-01 16:59:37 信息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编辑:海参分会
中水协函[2019]51号
2019年6月20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青岛召开。来自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企业代表和相关业界人士60余人参加本次会议。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副秘书长朱亚平主持会议。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长崔和总结海参分会前两届工作:一是海参分会会员构成及2009年成立后主要开展的活动;二是海参分会发挥“引导会员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聚焦产业问题、助推产业健康发展”重要作用,尤其是2011年协调解决“糖干海参”、“干海参药残超标”、“铝残留量”等问题,促进海参产业健康发展,获得业内好评。
崔和会长宣读了《关于聘任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第三届会长的决定》,聘请中国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薛长湖教授担任第三届海参分会会长。
薛长湖教授作为第三届海参分会会长讲话,指出海参是健康和养生的水产品,海参产业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海参产业意义重大,协会要集聚产业力量发挥积极作用。
全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了34位第三届理事会成员、并产生了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见附件1及2)。
全体会员代表认真审议了《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工作细则(审议稿)》及《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产业自律公约(审议稿)》,有代表对《工作细则(审议稿)》第二章第五条的第五款和第八款、《自律公约(审议稿)》第二章第十条的修改意见,修改后实施。
这次会议的召开,深化了海参产业的交流沟通,充分发挥了分会的凝聚力,为切实推进我国海参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议同期召开了三届一次理事会。薛长湖教授主持讨论2019年-2020年工作计划,全体理事参加。大家积极发言,讨论热烈,就以下内容达成意见:一是确定活动组织方式,由总会协调,各地副秘书长共同参与的行业内研讨或者开展产销对接活动等;二是确定会议地点,2020年或2021年拟在大连召开海参分会会议;三是积极参与推进制定海参产业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促进海参产业的健康发展;四是海参养殖企业、加工企业提出遇到的了困难和问题,应该加强海参产业的检测工作,保证海参的食品质量安全。薛长湖教授做总结发言,海参分会应努力在促进海参企业合规、合法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
附件:
1.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第三届理事名单
2.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第三届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工作细则
4.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自律公约
2019年7月1日
附件:1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第三届理事名单
(共34人,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于德强 王宇夫 王秀凤 王晓芹 王联珠
王静凤 王印庚 尹宝昌 申铉日 田相利
白义化 刘石林 刘昌衡 刘 淇 汤宝龙
杜 明 李成林 李兆杰 李 园 杨家富
吴忠馨 吴岩强 吴厚刚 宋斌祥 张 涛
张绵松 林乐福 赵前程 柯亚夫 曹敏杰
常亚青 梁卫刚 董秀萍 薛长湖
附件:2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
第三届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会 长
中国海洋大学 薛长湖
执行会长(排名不分先后)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吴厚刚
大连棒棰岛海产股份有限公司 吴岩强
大连晓芹食品有限公司 王晓芹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梁卫刚
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柯亚夫
副会长(排名不分先后)
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 吴忠馨
黑龙江美丽石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王宇夫
青岛宋氏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宋斌祥
青岛老尹家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尹宝昌
秘书长
中国海洋大学 李兆杰
附件:3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lliance, Sea Cucumber Branch。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海参生产、科研、加工、商贸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应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海参生产、科研、加工、商贸、餐饮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及个体工商户服务,引导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及个体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海参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海参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海参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富丽华园A座4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海参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关于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意见, 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三)协调会员在销售价格、环节利润等方面的关系,谋求行业健康发展,保护行业利益,促进产业共同发展;
(四)制定行业规范,约束行业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行业标准;
(五)开展行业内外的技术交流,促进会员间相互协作,共同发展,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产品、新工艺,促进产品与技术创新;
(六)帮助会员企业提升竞争力、塑造品牌、宣传推介会员企业产品,为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
(七)提升会员海洋生态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升海洋生态等级,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
(八)宣传推介海参产品,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市场,组织展览展销和交易活动,扩大海参的销售市场,提高行业经济效益;
(九)开展对行业的调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组织研讨会,分析发展形势,及时做出预测,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十)组织专家、企业代表共同探讨解决对海参产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主要问题;
(十一)开展国际间有关海参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方面的事项及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三)在本分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海参养殖加工、流通、销售、餐饮、科研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秘书处审核,报协会会员部备案;
(三)由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动成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参加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分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细则,执行协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广生产、加工、管理及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海参养殖生产、加工、相关渔需物资、购销价格、市场动态等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分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六)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请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不单独设立账户,其财务由总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设明细账页核算,分会负责日常财务收支记录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分会经费必须符合下列来源及运用:
(一)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二)经费运用
1. 办公费,主要用于本分会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小额)、通讯费、交通费等;
2. 本分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3. 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行业交流、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等;
4. 会议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等;
5. 其他合法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严格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每年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工作细则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后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附件:4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产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国海参产业自律机制,规范产业从业者行为,保障海参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海参产业是指从事海参养殖生产、加工、经销及其他与海参有关的餐饮、物流、服务等活动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海参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规范生产、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共同发展。
第四条 要求会员单位必须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全产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推进产业自律行为,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实施、监督、管理,及本公约的解释工作。
第二章 自律基本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海参产业自律的义务。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参产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九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海参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条 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开拓,参与同行业规则、标准的制定,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作为国标、行标的补充。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经营自有品牌,反对侵犯其他企业的品牌知识产权。
第三章 质量自律公约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海参产品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从原料源头开始从严把关。
第十四条 严禁生产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停药期的规定。
第四章 价格自律
第十六条 企业要从保护自身长远利益及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真正认识到低价、无序竞争所带来的恶果;同时也要意识到高价的危害。
第十七条 分会每年不定期通过媒体公示生产成本价、产品市场价、企业产品质量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海参产业的法规、法规、标准、政策及产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产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将实施通报制,通报内容包括:公约涉及的质量、价格、商业诚信等情况。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理事会议表决)进行调解,自觉维护产业团结,维护产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曝光、开除本会,以及请求相关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全体会员发起。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我国海参产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退出本公约即退出分会;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海参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声明: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联系电话:010-65067637